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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08:44 股吧网页版
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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