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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08:44 股吧网页版
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和财务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总经理审查有关主
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总经理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交由财务部管理,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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