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审计活动的执行部门。内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合理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
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不得无故撤换。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等。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包括物资采购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专项审计,主
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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