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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09:10 股吧网页版
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聘用与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年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九)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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