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
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豁
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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