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且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承担保密责任;(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