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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1:10:17 股吧网页版
海科新源: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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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6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636号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海科新源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海科新源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科新源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海科新源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海科新源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上 海 二 O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5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5,740,795.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99元,截至2023年7月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740,795.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14,258,492.0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87,814,580.0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26,443,912.01元,已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转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开立的531903051510904账户人民币1,026,443,912.01元 。已缴入募集的股款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9,911,118.9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股款净额为人民币1,004,347,373.0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1234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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