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公司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新能源材料、精细化工双主业战略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薪酬决策、考核流程、信息披露等全流程合法合规;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职责权限、风险承担相匹配,考核结果与履职表现、工作成效
直接挂钩;
(三)市场适配原则:参考国内新能源材料、精细化工行业上市公司及山东省重点工业企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兼顾市场竞争力与公司成本可控性;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兼顾短期业绩与长期发展,构建短期绩效兑现、中长期激励绑定的薪酬体系,强化考核约束,杜绝短期逐利行为;
(五)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核定、考核实施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确保同类岗位、同等贡献获得公平合理的回报,接受股东、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内部公平与共同发展原则:合理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薪酬差距,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合理增长;
(七)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强绑定,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绩效薪酬同步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审查并监督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并执行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评价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调研、数据测算、考核实施、薪酬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岗位薪酬。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若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专项业务奖励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薪酬是根据工作岗位和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的,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四)专项业务奖励。针对销售总监等业务类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公司销售业绩、回款情况、市场拓展成果等核心业务指标,设置销售提成、专项业务激励等。专项业务奖励为薪酬体系外的额外激励,不计入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不参与本条款第(二)项绩效薪酬占比 50%的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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