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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4 18:30:20 股吧网页版
三博脑科: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市海淀区
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商务中心写字楼 3 层 A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阳先生
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3.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 月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2 名,代表股份
70,567,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641%。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588 名,代表股份 3,91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8%。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 21,949,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29%。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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