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资金使用计划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因开展境外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七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经营管理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后,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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