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
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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