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三)如公司上市,董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信息,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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