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5 月 12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或者独立董事占比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委员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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