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5 月 12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有效执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按照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六)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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