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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9:00:42 股吧网页版
东利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4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规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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