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在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细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