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5 月 12 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运作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履行战略规划、重大
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成员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无须是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因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导致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人数要求时,在改选的新成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ESG治理工作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
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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