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管理及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
调动和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构建以经营业绩为主要依据的考核牵引机制、以价值 贡献为导向的薪酬激励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经营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 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与贡献相一致,尽可能地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 入到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人力成本获得相应价值的报酬;
(二)市场化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市场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三)客观性原则:结合公司规模与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综合考虑公司长远 利益和持续健康发展,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客观;
(四)激励性原则:充分考虑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奉献和经营成 果直接挂钩,“有奖有罚,奖罚对等”,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选拔与聘任
第五条 为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公司发展和管
理的需要,公司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才库。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强制标准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
(七)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八)法律法规、本企业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三)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 聘任及任期管理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原则是优先内部选拔,内部人才库资源不
能满足时,进行外部招聘。
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并签订聘任协议和考核责任
书。届中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团队任期届满。任期内,董事会有权根据工
作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薪酬绩效管理机构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具体办法,设定考核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程序以及奖惩方式,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在年度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等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人力资源部可以对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具体组成与薪酬标准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岗位风险、历史薪酬标准、市场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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