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非独立董事(含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二)注重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制定有吸引力的薪酬考核制度,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相关行业同等职位薪酬水平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短期稳定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制定董事、
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有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与绩效薪酬相关的测算依据等资料;
(二)协助编制并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支付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不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需要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具体方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但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相应期间经营绩效相挂钩,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旨在奖励职业经理人的
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或激励措施。相关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过失离任的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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