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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8 21:00:04 股吧网页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8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3-02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并针对深交所下发的“审核函[2021]010415 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容
诚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情况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361Z0313
号《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容诚专字[2021]361Z0426 号”《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现根据有关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相关期间”)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信达认为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的确认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信达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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