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9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目 录
问题 1.关于股权变动...... 3
问题 12.关于固定资产和产能...... 11
问题 14.关于财务内控...... 12
问题 16.关于环保...... 23
问题 17.关于合作研发...... 35
问题 18.关于中美贸易摩擦...... 40
问题 19.关于安全生产...... 42
问题 20.关于固定资产瑕疵...... 43
问题 21.关于生产资质...... 44
问题 22.关于创业板定位...... 4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3-01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交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下发了“审核函[2021]010415 号”《关于福建
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提出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信达现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问询函提出的法律问题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进行回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 1.关于股权变动
申报文件显示,2015 年 6 月 29 日,远翔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同意股东王承辉将其持有远翔有限 10.00%的股权(出资额 370 万元)转让给李长明,同日王承辉与李长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王承辉和李
长明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2019 年 10 月 28 日
王承辉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其持有发行人 1,000 股股份转让给李长明。
请发行人:
(1)披露王承辉和李长明的基本情况、双方关系,2019 年王承辉转让 1,000
股给李长明的具体原因、金额,与代持股权的关系,两人的股权代持是否在 2015年彻底解除;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赌安排,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情形等。
(2)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12 的要求,说明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对专项核查意见及《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