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08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目 录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4
问题 1.关于营业成本...... 4
问题 2.关于历史股权变动...... 8
问题 3.关于细分行业及创业板定位...... 11
第二部分 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变化...... 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创意字[2021]第 003-03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针对深交所“审核函[2021]010415
号”《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针对发行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深交所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下发“审核函[2021]011180 号”《关于福建远
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提出相关
法律问题,信达现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第二轮问询函》提出的法律问题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进行回复,并针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信达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问询回复
问题 1.关于营业成本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二氧化硅产品耗电量分别为 1,688.51、1,809.39、2,119.19、1,209.29 万千瓦时。
请发行人:结合当地限电政策、电力价格改革等规定说明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信达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福建省及南平市、邵武市的相关限电政策,了解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限电规定。
2. 查阅发行人所在地电价改革规定。
3. 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线,了解设备检修情况。
4. 查看车间/设备能耗汇总日报表,了解限电期间的能耗情况。
5.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限电政策及电价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的影响,以及发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