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31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印发的《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41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翔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九州证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示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所使用的简称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审核问询函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招股说明书原文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修改 楷体(加粗)
目 录
1.关于股权变动...... 3
2.关于关联交易...... 14
3.关于行业情况...... 20
4.关于营业收入...... 32
5.关于主要客户...... 105
6.关于生产和营业成本...... 141
7.关于采购和主要供应商...... 154
8.关于毛利率...... 199
9.关于期间费用...... 229
10.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267
11.关于存货...... 296
12.关于固定资产和产能...... 314
13.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9
14.关于财务内控...... 348
15.关于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 364
16.关于环保...... 377
17.关于合作研发...... 393
18.关于中美贸易摩擦 ...... 399
19.关于安全生产...... 407
20.关于固定资产瑕疵...... 409
21.关于生产资质......411
22.关于创业板定位...... 414
1.关于股权变动
申报文件显示,2015 年 6 月 29 日,远翔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
议,同意股东王承辉将其持有远翔有限 10.00%的股权(出资额 370 万元)转让给李长明,同日王承辉与李长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王承辉和李长明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双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2019 年10月28日王承辉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其持有发行人1,000股股份转让给李长明。
请发行人:
(1)披露王承辉和李长明的基本情况、双方关系,2019 年王承辉转让 1,000股给李长明的具体原因、金额,与代持股权的关系,两人的股权代持是否在 2015年彻底解除;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赌安排,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情形等。
(2)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12 的要求,说明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对专项核查意见及《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回复:
一、发行人回复
(一)披露王承辉和李长明的基本情况、双方关系,2019 年王承辉转让 1,000
股给李长明的具体原因、金额,与代持股权的关系,两人的股权代持是否在 2015年彻底解除;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赌安排,是否存在股份支付情形等
1、王承辉和李长明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发行人 5%
“王承辉,男,196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35210119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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