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8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元(含税),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888,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922,355 股后的 62,965,6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25,186,258.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25,186,258.00 元÷64,888,000 股×10 股=3.881497 元(保留六位
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现金红利(含税)为0.3881497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881497 元/股。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本次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事宜相关要求,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888,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922,355 股后的 62,965,645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00000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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