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高效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所述“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十)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处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主席提名或推荐,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审议聘任。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