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福建远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及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事项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决议生效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由公司董事担任的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则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证券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主要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主要资本经营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五)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六)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必要时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委员会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
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 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可豁
免提前通知义务的除外,但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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