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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
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控股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会,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八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
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完整的各项制度,以利于控股子公
司日常运营管理及协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并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流程制度。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
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在公司的指导下,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控股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程序后,报公司审批。对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经营计划的调整应当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公司相
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对该控股子公司当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包括且不
仅限于:按月提交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报表和报告,需经公司批准签订的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的数据或分析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特殊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文档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

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当地的国家政策、法规
的要求,遵守相关准则要求、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据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对日常财务工作实施管理,并接受公
司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控制子公司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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