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按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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