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应至少有1名成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通过。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若是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证券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十)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十三)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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