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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更,则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的1/3以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前述会计专业人员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的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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