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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不满足委员会人数要求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证券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至少每年定期审查董事会架构、人数、人员组成以及相关资质(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建议变动提出建议;

(二) 确定具有合适资质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包括该名人士可否为董事会带来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以及该名人士可否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并就选定提名为董事的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审查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 评估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 制定及维持董事的提名政策,包括提名程序和提名委员会在年内识别、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及准则,以及定期检讨及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政策和达至提名政策中所制定的目标的进度;

(六) 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检讨及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

(七) 每年检讨董事及独立董事所需投入的时间,应用表现评估以评核董事及独立董事是否有投入足够时间履行其职责;

(八) 就董事会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按照本公司多元化政策根据本公司所面临的挑战及机会就委任董事提出建议;

(九) 研究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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