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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远翔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联络人。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四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 财务审计、 工商管理、法律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3 年以上;

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公司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交所同意;

(四)取得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等)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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