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批准。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提名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六)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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