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在总经理领
导下组成公司经营管理层。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审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以外的交易和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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