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形成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包含公司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薪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薪酬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协助单位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计划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七)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各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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