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信控股”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有关公司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进行核查或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已取得公司、美利信控股的保证:公司、美利信控股已全面地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美利信控股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或者影响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美利信控股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公司、美利信控股已向本所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本次增持各方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之公示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
分引述分解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鉴于以上,本所谨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供
的由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核发的美利信控股《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美利信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8195356X2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3 号东塔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余克飞
注册资本 12142.8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11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11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
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仪器仪表、化工原料、针纺织品、润滑油。(“1、未经有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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