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参与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
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在国家依法设立的期货
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法设立的地方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等。公司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的数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其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节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负责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
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所有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管
理部统一管理及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
作小组应当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财
务、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与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分管领导、业务经办人员。
第十四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小组会议,制订阶段性套期保值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及期权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开展的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
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和流程,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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