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所涉其他事项...... 25
二十二、 结论 ...... 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所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12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1 月 27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
行补充核查更新,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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