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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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130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04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
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04月22日,江波龙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无异议核查意见。
2026年04月24日,江波龙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2.2026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6 年 05 月 0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05 月11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 年 05 月 19 日,江波龙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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