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波龙
股票代码:301308
信息披露义务人 1:蔡华波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蔡丽江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09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4: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35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5: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36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6: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54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7: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 16 号 1 幢 3 楼 310
室
股份变动性质: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江波龙、上市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
实际控制人蔡丽江
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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