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实力,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提
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5、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6、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7、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8、公司将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设立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9、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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