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采购、销售额及市场汇率、利率等条件,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可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拟使用自有资金在折合人民币 5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鉴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开展实际业务中需通过外币进行结算,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利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符合业务开展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欧元、港币、巴西雷亚尔等。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仅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等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2、业务规模、业务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折合人民币 5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即在授权有效期内任意时点的投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此额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本次审议的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有效期,则额度有效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3、投入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4、授权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或具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归属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决策并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本授权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交易对方
公司及子公司与符合业务开展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在场内市场交易,不在场外市场交易。
6、其他
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及补充保证金,其中方式为占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或直接缴纳,并到期采用本金交割、差额交割等方式结束交易。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较大的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2、违约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交易对方在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从而可能导致交易损失的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出现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等情形。
四、公司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办理,进行交易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2、公司财务部门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前,需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
品之间进行比较分析,最终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套期保值业务产品,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3、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4、公司及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也将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公司审计内控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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