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设董
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办公室,处理除需由董事集体表决决定以外的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决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资产抵(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含10%)。对超过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资产抵(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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