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公司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以上单位、公司必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正在进行的以及不存在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资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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