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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