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累积投票方式及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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