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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