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前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指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 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对异常情形及 时开展合适,发现违法违规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 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六)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本指引及本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同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八)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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