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 发展策略、 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薪酬方案在股东会通过后应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复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任职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属于固定 部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 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奖金 属于浮动部分,包含年度绩效考核奖金以及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个人贡献度所 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公司实现效益情 况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中长期激励收入根 据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安排情况,结合公 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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