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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